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政策調整 登記辦理時間縮短
6月19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為了規范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行為,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鄭州市房地產抵押辦公室近日對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業務作出了相應調整,取消房產證上注記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信息,登記信息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
6月19日上午,市房地產抵押辦公室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新的房地產抵押政策,新政從7月1日執行。目前,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時,需要在房產證上注記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信息;在房地產抵押權注銷登記時,需要在房產證上注記房地產抵押權注銷登記信息。調整后,取消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信息程序,登記信息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
鄭州市房地產抵押辦公室副主任耿沛說,此項業務調整,縮短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理時間,對有關登記信息記載更加及時、準確,體現了房屋登記簿的權威性。
記者了解到,目前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時,抵押物為商品房的,當事人須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方可辦理登記。業務調整后,變更為:設立在建工程抵押權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先進行預測繪,建立樓盤表后申請辦理登記;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辦理登記。而此次對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業務調整后,大大提高了在建工程資金利用率,縮短了樓盤開發周期,改變了開發企業融資慢、融資難局面。
耿沛表示,產權抵押業務調整前,抵押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提交的公證書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調整之后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手續中涉及公證的,由有關公證機構對公證書的真實性先進行確認。具體操作為:公證書屬于鄭州市區公證機構作出的,由登記受理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或傳真方式,經作出文書公證機構對公證書進行真實性確認后,回復抵押當事人辦理登記;公證書屬于外地市公證機構作出的,由登記受理工作人員發特快函告于作出公證文書機構,經公證機構確認真實性并回函后,通知抵押當事人辦理登記。
耿沛稱,此舉將有效預防虛假公證,遏制騙貸行為,既是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